当前位置:首页 > 配音文案 > 专题宣传片 > 党政机关 > 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浏览量:    时间:2019-01-26 16:18:53

1.  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民发 〔2015〕 37 号 )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9日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5〕37号 2015年2月28日)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现就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我省常住户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四)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且未纳入城市“三无”(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二、保障金额 上述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由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其供养人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部门对是否符合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证明。(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和审批,并建立个人档案.(三)保障资金按现有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列支。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季度)发放。(四)对享受生活救助的困难成年重

智能配音